我時常跟當事人,朋友說,法律就是生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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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覺得不合理的地方,通常就是法律不允許的,所以好的法律策略,不是我們說的算,而律師的工作,就是依我們的經驗、生活,把事情降低風險、爭取最好結果,不是硬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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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看到一個新聞提到的判決,
法院引用名譽教授黃榮堅「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,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,換句話說,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」、「法律只是技術,只是工具,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」話語,提醒當事人,並且給予較重刑度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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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被判比較重?
法院看到的事實,有時依證據資料已經很清楚了,這時候再爭執事實,或隨便聲請調查證據,恐怕不是好事,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,可能有很多請教他人的經驗,但是否可以用到自己案件上,還是要審慎評估,一不小心,就可能被認為在浪費司法資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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