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冷冰的法條再嚴厲,也追不回一條人命】
這是一種知法而無畏的時代病。
法律原是最後一道防線,卻抵不住人心的冷漠。
我常在法庭上看到年輕人站在被告席上,低著頭,第一次真正理解什麼叫「代價」。
但更多的時候,代價早已無法挽回。
這起發生在台南南162線的 #死亡車禍,就是最殘酷的例證。
真正令人無奈的,是那股對法律、對生命、對錯誤的「 #無感」。
他們知道 #無照駕駛 違法,卻覺得不會出事;知道肇事要報警,卻想著「先拍一段再說」;知道有人受傷,卻只關心限時動態的觀看數。
從法律角度觀察,這不是單純的意外,而是多重違法的堆疊。
一、 #無照駕駛致死
蘇男未領有駕照即駕車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21條第1項,應處6千至1萬2千元罰鍰並移送偵辦。
若造成他人死亡,依法構成《刑法》第276條「過失致死罪」,最重5年徒刑。
但若檢方認定其明知無照、仍高速競駛或挑戰危險彎道,則屬《刑法》第 185 條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可能的 #肇事逃逸
若查明他在撞擊前就已發生「第一次事故」(撞單車騎士)卻未報警、仍繼續駕駛導致死亡事故,將構成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「肇事逃逸罪」,最重7年徒刑。
三、拍攝、#散布瀕死畫面之侵權行為
同行女子在事故現場拍攝、上傳死者瀕死畫面,已可能觸及《刑法》第315條之一「未經同意錄影他人非公然活動」,同時違反《民法》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。
此舉侵害死者人格尊嚴與家屬感情,若影片造成二度傷害,家屬可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賠償。
四、事後 #態度冷漠,將影響量刑
蘇男「在好友死後於醫院拍片報平安、嘻笑無懼」的行為,雖不構成獨立罪名,卻會在法庭上被檢察官列為「事後態度不佳」之證據。
依《刑法》第57條,法院量刑時會考量悔悟態度,若顯示冷漠與無悔,刑期往往加重。
#黃柏榮律師 感嘆…
從法理上看,這是一連串違法行為的堆疊;
從人性上看,這是 #悔意 被遺忘的現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