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2-02

這案子我自己的看法其實很簡單。

#貪污治罪條例 本來就是拿來處理「重大、公務員嚴重圖利」的重罪,法定刑動不動就是七年、十年起跳。
它根本沒想到會有人因為三十幾元、五十元的小東西被套進這麼重的法條。

為什麼會變這樣?
因為 #刑事訴訟法 裡其實早就有「#微罪不舉」的概念,也就是金額太小、社會危害太低的案件,檢察官是可以選擇不起訴、不動用大量國家資源的。
但實務上,有些檢察官很怕被講「縱放」,乾脆全部照辦最保險。

問題就出在這裡。
三十元電鍋、五十元物品,真的要讓檢察官、法官、書記官、整個司法流程跑一輪嗎?
這麼做,不但不符成本,也讓一般人直覺覺得「不合理」。

所以我之前受訪時就有提到——
電鍋案不是告訴大家「公務員都好可憐」,而是反映制度沒有給第一線足夠的安全感。
要嘛就是檢察官敢用本來就存在的職權不起訴;
要嘛就修法,把低價值侵害直接排除,讓大家不用再為幾十元跑重罪程序。

這不是幫誰找藉口,而是讓司法資源用在刀口上。
社會期待的其實也很樸實:大案要辦,小案不必硬辦。

#黃柏榮律師 #黃律談時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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