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情的 #通緝犯?
昨天的新聞畫面,很難不讓人停下來。
一名男子因 #酒駕 判刑三個月,無力繳納罰金,選擇帶著 #癱瘓 七年的妻子離開原本生活圈,最終被列為通緝犯。被警方逮捕時,他唯一的請求,是再幫太太換一次藥、好好道別。
畫面很重,情緒也很滿。
但情緒之外,如果倒帶重新檢視。
#黃柏榮律師 有幾個關鍵提醒!
第一,酒駕本身沒有任何浪漫空間。
這不是「為了愛鋌而走險」,而是本來就不該發生的違法行為。酒駕的風險,可能毀掉的是不相干的第三人,這一點不能因為後段故事感人就被稀釋。
第二,負擔不起罰金,法律並非只剩「逃」。
實務上,若判處得易科罰金,但確實無資力繳納,可以依法聲請改以「#易服勞役(或 #社會勞動)」替代。
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,替代入監執行。其適用對象與易科罰金制度相同,都是針對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的一個方案。
這是是制度本來就存在的安全出口。換句話說,他不是「只能坐牢或逃亡」,而是沒有走進制度。
第三,成為通緝犯,會讓處境更糟,不會更好。
一旦被通緝,後續所有請求(例如照顧家屬、聲請保外處分、社福介入)都會變得更困難,甚至更慢。這對真正需要被照顧的人,往往是二次傷害。
同情可以存在,但不能拿來抵銷違法;
感人可以理解,但不能取代守法。
懂法一點、早一步進入制度,
可以減少很多人生的「窮途末路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