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1-26

凌晨的新北市台64線,發生了一件讓人背脊發涼的事。

一名酒醉的25歲男子搭乘計程車返家,途中與司機發生口角,被直接要求在快速道路上下車。男子下車後倒臥路面,隨後遭多輛車 #輾斃,當場死亡。

整起事件曝光,不是因為即時救援,而是司機事後到警局報案,警方回頭調閱監視器,才發現人早已喪命在車流之中。

這樣的行為,在刑法上如何評價?
恐怕已經構成「#遺棄罪 」

刑法上的遺棄,判斷標準其實非常具體。

第一,看被留下的人是否處於顯難自救的狀態。
凌晨的快速道路,本身就是對行人高度致命的環境。沒有退路、沒有緩衝空間,只要有車經過,風險立刻實現。

第二,看行為人是否負有保護義務。
載客關係尚未安全結束是一層;更關鍵的是,危險來自司機的承接了醉漢的危險,法律上,就不允許司機再把危險推出去,不能在風險成形或承接後再選擇抽身。

第三,看是否明知風險仍選擇離開。
遺棄罪不要求加害動機,只要求對結果的放任。明知把醉漢留在該處極可能發生事故,仍駕車離去,法律就會介入評價。

警方目前以 #過失致死 方向偵辦,屬於偵查初期的常態作法。遺棄或遺棄致死,仍是檢方後續必須嚴肅面對的法律選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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