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這樣的人可以緩刑走出法院?
昨天的判決定讞,大眾真正問的是:如果一個成年人購買、下載、持有大量 #兒少性影像,最後仍然可以因為和解、賠償、沒有前科、法院認為還有改善可能,就不用入監,那司法到底把被害人的傷放在哪裡?
法律上,#緩刑不是無罪。
但被害人無法接受,司法好像比較容易看見被告的「可以改善」,卻很難看見被害人的「無法復原」。
這也是很多 #性侵、#性影像案件 最殘酷的地方:
被告享有 #無罪推定,被害人卻在實務上被迫承擔一種「#有罪推定」。
必須先證明自己沒有說謊。
必須先證明自己不是後悔。
必須先證明自己不是報復。
必須先證明自己不是誤會。
必須先證明自己的痛苦是真的。
身體的傷,可以拍照、驗傷、寫進診斷證明。
心理的傷呢?
焦慮、失眠、恐慌、解離、羞恥感、親密關係障礙、對異性或特定場景的恐懼、工作中斷、學業退縮、長期自責,這些都是真實的傷害。
只是它們不像瘀青一樣,能在固定時間內被拍下來。
回到 #黃子佼 案。
法院看的是刑法上的再犯風險、犯後態度、和解結果、前科紀錄。
被害人承受的是另一套現實:她們知道自己的影像曾經被購買、下載、儲存,甚至可能在某個看不見的地方繼續存在。
今天有吹哨者感嘆「#法律保護壞人」,也坦言「說我 #不害怕是騙人的」。
錢可以賠;影像被看過的事實不能倒回去。
硬碟可以沒收;被害人不知道影像還有沒有備份的恐懼,不會自動消失。
法官說:已經和解。
被害人想的是:我不是因為原諒才和解。
法官說:沒有前科。
被害人想的是:第一次被抓到,不代表第一次造成傷害。
法官說: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
被害人想的是:可是我的恐懼沒有人管束。
無罪推定不能廢。
但我們也必須承認,在性侵與性影像案件裡,如果司法只看見被告被冤枉的風險,卻看不見 #被害人被迫自證受傷的痛苦,
這套制度恐怕只會持續產生被害人及大眾對司法的不信任聲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