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5-20

最近在新聞上看到兩則判決,覺得有趣可以討論。

一邊是男學生從側後方環抱女友,被校方性平會認定 性騷擾,法院也認為處分沒有違法。
另一邊是太太告丈夫的女性友人,主張對方深夜通話、牽手、破壞婚姻,結果法院卻認為不能用「配偶權被侵害」請求賠償,判太太敗訴。

大眾普遍問:這到底是什麼標準?

#定恆法律事務所 處理過許多民事案件,先講第一件事。

情侶之間的肢體接觸,當然不會因為「抱一下」就全部變成 #性騷擾。
真正的問題是,女方先前已經表達不希望被隨意碰觸,當下又立刻推開、反擊。這種情況下,男方再主張「我們以前本來就會擁抱」,法律上很難過關。

#親密關係不是永久授權。

今天對方願意,不代表明天也願意。
以前可以抱,不代表吵架後、對方已經抗拒時,仍然可以從背後環抱。
交往關係不能拿來抵銷對方的身體界線。

很多人對性騷擾的理解還停在陌生人、職場上司、公共場所偷拍或碰觸。
法律看的,是當下有沒有違反對方意願,行為有沒有讓對方感到冒犯、恐懼或壓迫。

這部分,我認為法院的判決並不奇怪。

真正讓律師無所適從的,是第二件事。

#侵害配偶權 在過去實務上並不是沒有標準。一般會看幾件事:對方是否明知交往對象已婚;雙方是否有親密往來、性行為、同居、出遊、曖昧訊息等超出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為;這些行為是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;原配是否因此受到精神損害。

牽手、深夜通話、親密訊息、開房紀錄、出遊照片、承認外遇的對話,這些證據要串得起來,才有機會說服法院:這已經不是普通朋友,而是介入婚姻生活。
但這次判決麻煩的地方在於,法院不是單純說證據不足。

法院是進一步認為,不應承認「配偶權」這個概念,因為這會讓配偶看起來像是可以被另一方占有、支配的對象。

這種說法,一般大眾恐怕很難接受。
名字被印在配偶欄的另一半可能想問:如果 #通姦已經除罪,民事上又把配偶權概念拿掉,那婚姻受侵害的一方,到底還剩下什麼救濟?

律師角度看,這個判決最危險的地方,不在單一案件輸贏,而是它讓人民對法院標準產生不安。

#性平案件 裡,法院說:不能因為交往,就無視對方身體自主。
這個標準清楚。

#外遇案件 裡,法院卻說:不能因為婚姻,就承認配偶權遭侵害。
這個說法如果走得太遠,會讓一般人覺得婚姻被法律抽空了。

這兩個判決呈現很荒謬的反差:
談戀愛時,法律提醒你要尊重界線;
結婚以後,法律卻讓受傷的一方不知道該找誰咎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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