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6-10

外界對性侵的理解,常常太狹窄。

很多人一聽到 #性侵,腦中浮現的是拉扯、毆打、尖叫、逃跑。

所以只要被害人沒有激烈反抗,沒有第一時間報案,甚至曾經配合加害人的要求,
就有人懷疑:這樣還算性侵嗎?

這正是 #性侵案件裡最危險的誤解。

法律上,#強制性交罪 看的不是只有身體有沒有被壓住。
刑法第221條所說的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,處理的就是各種讓被害人無法自由決定性自主的手段。

有些性侵,是用暴力讓人不能反抗。
有些性侵,是用恐懼讓人不敢反抗。
有些性侵,是甜言蜜語讓人不知道反抗。
還有一些,是利用宗教、醫療、師長、上司、親密關係的權威,讓被害人以為自己沒有拒絕的資格。

宜蘭這件案子裡,黃姓宮主針對一名長期身心受苦的婦人,宣稱她「#卡到陰」、「#靈魂破洞」,如果不處理會危及生命,再把性行為包裝成所謂「過氣」、「補氣」。
法院最後認定,這不是一般 #男女感情,也不是單純 #迷信。

因為加害人是利用被害人的恐懼、信任與身心脆弱,反覆取得 #支配地位。
當一個人相信自己如果拒絕,可能會遭遇災厄、疾病惡化,甚至危及生命,這時候表面上的配合,不能直接被理解成同意。

至於性侵案件裡,把侵害說成感情、恐懼說成自願,把被控制後的順從說成 #合意,是很常見的攻防方式。

但法律不能只看最後有沒有發生性行為。
法律要看的是,在性行為發生之前,加害人做了什麼。
被害人為什麼會相信自己不能拒絕?
這些事實串起來,才是判斷性侵的重點。

本案法院認定黃男犯下39次強制性交罪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。
這個判決提醒社會一件事:#性侵可能不是你想像的模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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